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也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而是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所以,这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
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除了对涉事企业处罚外,还可对企业相关个人给予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答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答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答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