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答 为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发放优待证,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退役军人事务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经过前期的精心准备,已于2021年12月14日在全国启动了优待证的申领发放。但各地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工作后,才能开始接受优待证申请。此外,由于符合条件的对象较多,各地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申请进度,不同对象的申请时间可能会不一样。请多关注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消息,以便安排好申请时间。
答 2011年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安排工作的条件,即可安排工作。其中,“服现役满12年”是指实际在部队服现役满12年。
答 根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优待证。如果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需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相关要求。
答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依据现行政策,残疾退役军人享受抚恤的主要方式为残疾定期抚恤金,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