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因身体条件不合格淘汰退出、 提前退役等未服满两年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为军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需提醒的是故意隐瞒病史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被注销入伍手续的,以及因违法违纪或拒服兵...
答 不一定。义务兵本人在入伍前应指定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领取人一般为义务兵家庭主要成员。义务兵和领取人须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领取人银行卡信息采集表》上共同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义务兵本人领取家庭优待金的,应经义务兵本人申请、县级兵役机关核实同意。
答 不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发放,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不在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答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 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由此可知,全国各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不同的。
答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