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答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答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 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是落实“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点内容。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整治与生态修复的依据,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建设内容的细化与实施载体。
答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