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办事指南(2017年更新)
一、项目名称: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矿山名称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二、设立依据: 《矿产资源法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行)(国土资发[2003]17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的通知》(豫国土资【2006】77号)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报材料(3份附光盘):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储量(核查)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7、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审备案表;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可选)
9、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表;及批复意见(有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的提交)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表;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时限 法定:40日 承诺:3日
六、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1)、窗口受理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2)、现场审查
责任人:主办科长
(3)、签发
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局长 时间:1日
(4)、窗口办理送达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登记费
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价款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以签定的成交确认书为准;属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的以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为准。依据:财综字[1999]183号。
八、办事地点及电话:行政审批科,0375269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