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申请审批办事指南(2017年更新)
一、项目名称: 采矿权延续(申请)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报材料(3份附光盘):
1、采矿延续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山具有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
6、安全预评价(或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山安全专篇)及评审备案表;
7、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8、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票据复印。
五、办理时限 法定:40日 承诺:3日(不含公示)
六、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1)、窗口受理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2)、现场审查
责任人:主办科长
(3)、签发
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间:1日
(4)、窗口办理送达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登记费
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价款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以签定的成交确认书为准;属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的以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为准。依据:财综字[1999]183号。
八、办事地点及电话:行政审批科,0375269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