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办事指南(2017年更新)
一、项目名称:采矿权转让(申请)
二、设立依据:1.《矿产资源法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2.《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行)(国土资发[2003]179号)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的通知》(豫国土资【2006】77号)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报材料(3份附光盘):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转让申请报告;
6、资源补偿费缴纳审批表:
7、必须评估的,须出具国土资源部门的确认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转让,须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转让文件;
9、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10、矿区范围图;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转让部分开采区域的须办理矿区分割,
1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原办证材料,
15、矿区所在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同意办矿的意见;
16、法规、法律规定交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时限 法定:40日 承诺:3日(不含公示)
六、办理流程及时间分配
(1)、窗口受理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2)、现场审查
责任人:主办科长
(3)、签发
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局长 时间:1日
(4)、窗口办理送达
责任人:赵淑芳 时间:1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登记费
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价款属招(拍)挂取得采矿权的以签定的成交确认书为准;属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的以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为准。依据:财综字[1999]183号。
八、办事地点及电话:行政审批科,0375269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