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附申请表)2017年更新
2010022612313039.doc建设用地申请表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事项
(一)城市分批次用地。城市分批次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要求,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转用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具体实施土地供应。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条件、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部分在规划区外、部分在规划区内的,可以作为整体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工业、住宅、商业、文教、卫生等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范围
市级政府审批权限。由省级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在由市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土地的,可由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限制办理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手续。
三、建设用地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十一)《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十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十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十四)《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
(十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十六) 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
(十七)《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
(十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十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
(二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
(二十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7〕55号)
(二十二)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十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内部会审制度》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55号)
(二十四)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71号)
(二十五)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7〕74号)
四、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要件
(一)县(区)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二)县(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三)省辖市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四)省辖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五)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补充耕地方案附补充耕地地块明细表)
(六)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七)补充耕地验收文件、补充耕地注入资金证明、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已实现“占优补优”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当地国土部门出具“占优补优”说明;未实现“占优补优”的建设用地项目,符合出具“占优补优”承诺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占优补优”的承诺,承诺格式严格按照省厅《建设项目用地会审要求》描述。异地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需附具补充耕地和缴费票据。
(八)划拨用地项目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或当地政府、具有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承诺。
(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提供发改部门立项和教育、医疗等部门核准备案材料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审核意见的函
(十一)涉及拆迁安置的,县(区)政府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并作出承诺
(十二)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两项材料。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明确涉及批次用地对违法用地处罚到位情况,盖县(区)国土资源局印章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出具补办手续确认表,签字并盖章。
(十三)现场踏看表及影像资料
(十四)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项目)
(十五)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单独选址项目)
(十六)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单独选址项目)
(十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单独选址项目)
(十八)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单独选址项目)
(十九)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实评估报告及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对核实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及省厅备案材料(单独选址项目)
(二十)涉及已查明资源储量的压覆矿业权的,提供与矿业权人达成的补偿协议或意向书或河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单独选址项目)
(二十一)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单独选址项目)
(二十二)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十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A4彩图(加盖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核专用章)
(二十四)用途管制图(加盖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核专用章)
(二十五)土地权属资料和基础图件资料,拟占用土地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应标注涉及地块权属和地类(加盖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籍审核专用印章上传内网)。
(二十六)最新占地地块土地利用等别图、补充耕地地块土地利用等级图(加盖补充耕地所在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二十七)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及位置图(加盖报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二十八)其他相关资料
五、建设用地项目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报件受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窗口办公”形式受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实行集中受理。每年度最多申报4个批次,其他县(市)每年最多申报3个批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即时受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报不完善的,通知有关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呈报材料。
(二)现场踏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地现场踏勘工作。凡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勘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勘人按有关规定出具踏勘报告。其他建设用地踏勘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组织会审 经现场踏勘,报件与实际相符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报件与实际不相符的,及时退回呈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审查批准 用地报件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通过后,将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集中上报,省政府每月集中审批。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限期足额缴纳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办理地点、时间、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城区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冬季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 夏季 上午 8:30-11:30;下午15:30-17:30
联系电话:0375-2692106
建设用地申请表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盖 章)* |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用地 预审文件 | 预审机关* | 预审文号* | ||||||||||
地质灾害 危 险 性 评估报告 | 备案机关 | 备案文号 | ||||||||||
计划立项文件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
规划方案 设计批复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
总投资额(万元) | ||||||||||||
工程建设工期 | ||||||||||||
申请用地面积(公顷)* | 其中:耕地面积 | |||||||||||
功 能 分 区 | 名 称 | 用地面积 | 容 积 率 | |||||||||
委托代理事项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补充耕地方式 | ||||||||||||
备 注 |
说明:1、办理结果送达方式为自行取件;2、带“*”事项必须填写,其余视情况选择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