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权限下放审批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政策法规处、耕地保护 处、土地利用处: 现将《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审批与监管办法 (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 年 8 月 17 日 — 2 — 河南省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 审批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省管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与监督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 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 号),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下放(以下简称省级预审 权下放),是指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用地 预审权限,除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项目和涉及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的项目以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厅)下 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预审权下放审批与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政策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省级预审权下放后的用地预审具体内容、 — 3 — 办理条件、审核标准、审批结果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审 批”。 (三)高效审批原则。落实“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的要求, 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质量。 (四)强化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 管,确保下放权限真正“接得住、管得好”。 第二章 审 批 第四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 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的用地预审申请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材 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三)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 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四)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 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六)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接下放权限的,项目所在县 — 4 —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初审意见和督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 承诺; (七)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附具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第五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 9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是否通过用地预审结 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预审应当建立完善内部会 审制度,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 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规模较 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 100 公顷以上、块状工程 70 公顷以上或占 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 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 目还应该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四)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 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 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第六条 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用 — 5 — 地预审: (一)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 令第 6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 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 号)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 供地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 (五)已经开工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六)搭车捆绑审批的建设项目;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或使用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可不进行 用地预审。 第八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用地 预审审批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在本部 门和省厅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10 个工作日内在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备案系统上备案。 第三章 监 管 第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办 — 6 — 理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的用地预审,不得再次下放。 第十条 省厅加强对下放项目用地预审的监管,建立健全定期 检查、随机抽查、跨部门联合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机制, 对用地预审的依法受理、审查流程、办理时限、结果公示、及时备 案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 将省级预审权下放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纳入年度 目标考核范围,未按有关规定审批、不能及时公开或备案的,省厅 将责成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省厅加强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适时组织调研、学习和交流,不断改 进工作方法,提升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网上申报、受 理、审批、查询等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省、市、县三级用地预审 系统互联互通;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帮助行政 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 部、厅统一规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格式,认真做好组卷 工作,不断提高报件质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 — 7 — 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 8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