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 发文字号
        • 平事文〔2021〕12号
        • 索引号
        • 697316071/2021-00003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主题分类
        • 工作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浏览


        第一章 租赁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行为,保障正常公务出行用车需求,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当先审批后租赁。

        第四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安全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五条 在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的前提下,可租赁社会车辆。以下情况可租赁社会车辆:

        (一)处理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突发事件;

        (二)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

        (三)国家明确的执法执勤单位范围外,但确有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保留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保障需求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租赁社会车辆的。

        第六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应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价格应在16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能源车辆价格应在18万元以内。确因情况特殊,可选取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有5人以下开展的公务活动,可租赁轿车;5至7人的,可租赁商务车;8至25人的,可租赁中巴车;25人以上的,可以租赁大巴车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租赁社会车辆应优先选择新能源车和民族品牌车型。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短期租赁:租赁车辆时长在45天(含)以下。由租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短期公务出行租车审批表,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长期租赁:单次租赁车辆45天以上,90天(含)以内。由租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长期公务出行租车审批表,经市领导批准后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八条 租赁车辆不得租用超标车型,租赁车辆费用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第九条 不得进行以租代购,变相增加单位公务车编制。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长期租赁车辆要做好节假日公车封存工作。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租赁社会车辆要视同一般公务车辆,严格按照公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租赁和使用社会车辆期间,各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违规违纪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发生下列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单位保留车辆可满足公务出行需求,另发生租赁行为的。公务出行未经审批租赁社会车辆,或者先租赁后报备的。

        (二)公务出行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

        (三)将公务租赁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