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平事文〔2021〕12号
- 索引号
- 697316071/2021-00003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主题分类
- 工作信息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第一章 租赁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行为,保障正常公务出行用车需求,有效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当先审批后租赁。
第四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安全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五条 在本单位保留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出行的前提下,可租赁社会车辆。以下情况可租赁社会车辆:
(一)处理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突发事件;
(二)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
(三)国家明确的执法执勤单位范围外,但确有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保留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保障需求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租赁社会车辆的。
第六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应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价格应在16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能源车辆价格应在18万元以内。确因情况特殊,可选取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在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有5人以下开展的公务活动,可租赁轿车;5至7人的,可租赁商务车;8至25人的,可租赁中巴车;25人以上的,可以租赁大巴车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租赁社会车辆应优先选择新能源车和民族品牌车型。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短期租赁:租赁车辆时长在45天(含)以下。由租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短期公务出行租车审批表,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长期租赁:单次租赁车辆45天以上,90天(含)以内。由租车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长期公务出行租车审批表,经市领导批准后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八条 租赁车辆不得租用超标车型,租赁车辆费用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第九条 不得进行以租代购,变相增加单位公务车编制。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长期租赁车辆要做好节假日公车封存工作。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租赁社会车辆要视同一般公务车辆,严格按照公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租赁和使用社会车辆期间,各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违规违纪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发生下列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单位保留车辆可满足公务出行需求,另发生租赁行为的。公务出行未经审批租赁社会车辆,或者先租赁后报备的。
(二)公务出行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
(三)将公务租赁社会车辆变相为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