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复议活动,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行政复议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告知如下事项:
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法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成立该组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住所、邮政编码及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按照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的申请书份数:有委托代理人的,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出具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因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证明材料。
七、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60日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供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之日的时间证明。
八、需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列举证据目录并注明证明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以上材料如使用复印件的,均统一使用A4纸。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行政复议调解接待中心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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