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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305/2022-00002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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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5 浏览次数:浏览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访工作,确保及时、准确、有效地落实信访事项,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的运输保障。现将《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5日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民排忧解难,为领导决策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信访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局直单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座谈、协商、调解、听证、交办、承办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网络信访,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转送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三)协助有关机关、单位查处信访案件。

        (四)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及落实情况,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五)收集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局领导汇报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信访事项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局直单位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直接向本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局领导和信访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准确地向局领导和信访办上报本单位的信访情况;对事权不在本级的,提出处理建议、对策。

        (四)做好本单位信访人员的稳控、教育疏导、困难帮扶、矛盾化解工作。

        (五)对大规模集体访或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来访,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接访。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任务。

        第六条  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方式和时效,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于以下重要信件,应当在受理当日进行登记并呈送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一)上级部门或领导机关以函件形式交办领导署名或签署意见的信访问题。

        (二)反映重大问题或者情势紧急的信访件。

        (三)涉及多个机构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的信访问题;

        第八条  需归口交办处理的信件,由分管领导签署拟办意见并确定责任单位、承办科室,相关责任单位或科室要确定具体承办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  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责任制,来访群众在局办公楼大堂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登记后,由局信访办根据群众来访事由协调安排有关科室、相关单位领导进行接访。

        第十条  对于政策涉及面大、人数多、情况复杂和处理难度大的集体信访案件,局分管领导、有关业务科室、直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接待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和对策,处理情况应向局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涉案材料应按年度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信访受理和接待

        第十二条  对信访人通过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属于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局机关、局直各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已在局直单位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又向市局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市局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对来局走访的,5人以下由局信访部门酌情处理,5人以上的,局信访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科室安排人员接访。

        (一)信访人来局赴市上访时,驻交通大厦单位10分钟内接访,驻新城区单位30分钟内接访,驻老城区的单位60分钟内接访。

        (二)50人以下来局、赴市集体访的,各单位分管领导到现场做工作,50人以上来局、赴市集体访的,局分管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现场做工作,情况特殊时,局主要领导到现场做工作。

        (三)赴省集体上访时,各单位2个半小时内接访。

        (四)赴京接访以省驻京工作组的通知为准。

        (五)20人以上赴京、30人以上赴省集体访的,局分管领导及各单位主要领导赴现场做工作,情况特殊时,局主要领导到现场做工作。

        第十六条  局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分析研判来信或来访的信访事项,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局信访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  局机关、局直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及时阅办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信访事项,职责不清的,由局党组明确包案领导,并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由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组成,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局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坚持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工作要求,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条  各级责任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办理期限为60日。责任单位或承办科室在办理期间每周上报工作进度,办结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局信访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申请。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确有错误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收到重新调查通知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上报处理意见,如信访人对局调查意见不服的,由局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复查。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将局直各单位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对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汇总,定期进行工作通报。

        第二十四条  局人事部门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并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对信息报送不及时、案件办理不认真、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不彻底、稳控措施不到位、信访量高的单位,在评先评优、干部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局直各单位也要定期对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局直各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单位职工稳控化解措施不力,导致职工多次来局来市赴省到京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本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受到通报批评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且多次到上级部门信访并造成重大信访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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