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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5774297/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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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社会
关于印发《健全防返贫致贫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脱贫攻坚办〔2021〕7号
各县(市)、石龙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健全防返贫致贫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8日
健全防返贫致贫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市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国定贫困县鲁山县、省定贫困县叶县已顺利摘帽,贫困村全部退出,现行标准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同时,我市还有一些低收入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存在新返贫致贫风险,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健全防返贫致贫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帮扶机制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中央、省委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委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会议精神,坚持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相结合、常态化排查和数据共享相结合,聚焦“两类人群”和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把健全防返贫致贫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帮扶放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提高监测预警和帮扶成效,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为全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方法
(一)明确对象。各县(市)、石龙区以家庭为单位,主要监测具有潜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户和存在较高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以下简称“两类人群”)以及其他人均纯收入低于2020年国家扶贫标准的2倍(约8000元)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符合“两类人群”识别条件的对象建立台账并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不符合“两类人群”识别条件的其他低收入人口,纳入预警名单进行监测帮扶。
(二)畅通渠道。坚持个人申报、数据共享、主动排查相结合,科学精准确定监测对象。一是个人申报。所有农户均可根据本户家庭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家庭综合情况到村委会进行申报,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重大残疾、危房改造户;因病、因学、因灾年实际支出1万元及以上的,因产业失败、因就业不稳、因收入不稳定等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两类人群”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均可随时申报。二是数据共享。原则上每月上旬各县(市)、石龙区扶贫部门与卫健委、医保、水利、住建、民政、教育、残联、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就上个月数据进行一次对接,各部门根据职能,将每月新增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大病户、办理慢性病卡户、重大残疾户、危房改造户等数据提供给扶贫部门,进行综合比对,发现潜在风险户,并根据情况开展后续排查、监测帮扶工作。三是主动排查。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脱贫责任组主动作为,采取入户核实、走访群众、电话访问等方式对“两类人群”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实行常态化排查,坚决做到在家农户进户见人,外出农户电话联系到人。对发现存在“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收入骤减、支出骤增、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可能返贫致贫的农户进行研判处置,视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监测帮扶。
(三)严格程序。确定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中,应要进行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监测对象识别时增加农户承诺授权和民主公开环节,农户提出申请时应承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并授权查询家庭资产信息,金融机构要给予配合。一是村级初选。由脱贫责任组、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共同对主动申报、摸排及行业部门反馈的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进行综合研判,通过召开民主评议会、查询家庭资产信息等手段,确定监测名单,并以村为单位上报乡镇审核。二是乡镇审核。由乡镇组织相关人员按标准进行全面核查,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通过审核的监测对象建议名单上报县级扶贫部门。三是县级确定。县级通过行业部门信息比对分析,确定监测对象最终名单并分类建立台账,书面通知各乡镇。需要录入系统的,指导乡村将监测对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四)分类管理。按照“动态监测,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综合分析监测户家庭收入、生产生活、产业就业、劳动力状况等情况,将监测对象分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监测预警户,建立监测预警帮扶台账,进行分类管理,因人因户施策。
三、帮扶措施
按照“分类施策、精准到户”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达到预警监测标准的户制定帮扶措施,形成短期救急、长期提升相结合的帮扶体系。
(一)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以及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无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运用低保、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应保尽保,保障好监测对象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分散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监测对象生活困难,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二)多渠道增加收入。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助其提升内生发展动力,通过劳务输出、产业带动、扶贫车间吸纳、自主创业支持、公益岗位安置等方式增加可持续收入;对劳动能力较弱或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村致富带头人等带动发展生产,通过扶贫车间、公益性岗位、村级保洁员、疫情防控临时岗位等进行妥善安置,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对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依托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及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社会救助、保险救助等渠道,加强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救助。
(三)加大志智双扶力度。聚焦培树文明乡风,进一步加大志智双扶工作力度,激发监测对象内生动力,积极引导监测对象通过生产和就业脱贫致富。对自强不息、收入增加、稳定脱贫致富的监测对象,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积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对有法定赡养人但单独分户生活的老人户,督促赡养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四)关心关爱特殊人群。对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留守儿童、无劳动力户、大病重残户、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开展关心关爱活动。走访了解特殊人群的生产生活情况,宣传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督促和帮助特殊人群开展户容户貌整治,倡树积极乐观的生活理念;帮扶责任人、边缘户联系人、驻村工作队等扶贫队伍要用实际行动把温暖送到特殊人群家中,力所能及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大力倡导社会帮扶。鼓励各县(市)、石龙区创新社会帮扶手段,进一步完善定点帮扶、结对帮扶、校地帮扶等长效帮扶机制,持续开展“百企帮百村”“万商扶万家”等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助困,多渠道筹措社会帮扶资金;全力打造“10.17”扶贫日等公益品牌,以扶贫日为依托开展系列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募捐,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资源聚集;倡导全民公益理念,以“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活动为载体,开展个人帮扶,多渠道、多层次筹措社会资金用于提高监测对象生活水平。
(六)提高政策保障水平。教育部门切实掌握监测人口中适龄学生的就学状况,做好学生学习保障和学业指导工作,落实控辍保学措施,确保不因贫失学辍学;医保部门可通过探索实施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定额补贴等方面对监测对象进行保障,切实减轻因病致贫返贫家庭负担;住建部门将监测对象的住房安全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发现疑似危房及时进行鉴定,对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有改造意愿的纳入计划及时改造;对确无改造意愿的,采取亲属赡养、周转房安置等方式,保障住房安全;水利部门要启动安全饮水调查评估和再提升工作,加强对水利管网的管护,坚决保障饮水安全。
(七)积极探索实施保险救助。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客观公正、群众受益”的原则,针对监测对象,积极开展保险救助工作。各县(市)、石龙区也可筹措资金,参考郏县建立的“防贫保”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购买相关险种。各县(市)、石龙区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种类,科学开发保险产品,从监测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 合理设定起赔点,并及时足额理赔,有效降低返贫和新致贫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石龙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类人群”和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帮扶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针对性举措。要把“两类人群”和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帮扶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底线任务,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致贫。
(二)明确责任。市直各行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县乡探索有效的防返贫致贫工作措施。县、乡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或操作办法。有脱贫责任组的村,脱贫责任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无脱贫责任组的村以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三)扎实推进。各县(市)、石龙区,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县(市)、石龙区扶贫部门与乡镇街道办要充分利用好各行业部门数据,按月进行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处置、精准施策;各脱贫村脱贫责任组组长、各村(社区)支部书记要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用好民主公开手段,确保评议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保证群众知情权;市扶贫办通过视频会、现场会、实地督导等形式调度推动。
(四)严肃纪律。各县(市)、石龙区要把“两类人群”和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帮扶工作放到首要位置,决不可敷衍塞责,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对工作不实、不准、瞒报、错报、谎报导致大面积返贫、致贫,要给予严肃问责;市扶贫办将把防返贫致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督导范围,定期督导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