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5x/2022-00010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主题分类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单位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09-01 浏览次数:浏览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单位告知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经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现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及经销单位提出如下告知: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做到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 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产品。

        3. 严禁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3、加装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

        4. 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5. 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落实产品召回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希望各单位和消费者对上述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1.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附件2.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摘录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附件  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直接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选择“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块进行查询核对。

         

         

        附件  涉电动自行车产品部分法律法规及标准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摘录:4.1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 kg;e)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 48 V;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 W。4.2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4.3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