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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styjrswj/2020-0000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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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烈士评定范围有针对性部署工作程序
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请介绍一下出台这个通知的背景?目前是否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评定为烈士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方案?
答:在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军民合力,上下同心,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舍弃个人安危,敢于担当,勇于作为,英勇奋战在防控工作第一线,有的同志不幸牺牲。他们这种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的精神应予大力褒扬,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人员,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此次印发的《通知》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评定(批准)范围进行了明确,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对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程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部署,以确保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下,能够迅速开展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目前,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国家卫健委、军委政工部以及各省(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尤其是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保持密切联系,指导相关部门已经按照《通知》要求启动烈士评定(批准)相关工作。
问:2003年抗击疫情防控牺牲人员,是否也有烈士评定的相关工作?
答:2003年防治“非典”期间,民政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做好烈士审核报批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烈士审核报批相关工作。各地、各单位积极落实《通知》要求,已将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牺牲人员评定(批准)为烈士,如叶欣烈士就是其中之一。
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
问:我国烈士评定(批准)的法规依据有哪些?相关工作会涉及到哪些部门?
答:“烈士”是党和国家授予为国家、社会和人民英勇献身的公民的最高荣誉性称号,烈士评定(批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目前,我国烈士评定(批准)的法规依据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烈士评定(批准)职责根据人员身份、牺牲情形等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相关部门等分别承担。地方和军队等相关部门评定的烈士,均要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