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违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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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75119939H |
法定代表人 |
刘兴全 |
地址 |
新新街新一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2〕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谷龙生(16040024039) 秦长江(16040024069) |
违法事实 |
2022年6月20日-21日,市应急管理局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1.己16-17-23260采煤工作面机巷里段压风自救无风。行为二:2.己15-32040机巷高抽巷变压器缺少“高压危险”警示牌;3.己15-32040机巷皮带与己16-17-23260机巷搭接点处缺少“转动部位严禁靠近”警示牌。2022年6月6日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行为三:通风队张风春、孙国印、着涛涛、王超锋等四名瓦检员未取得瓦斯检查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022年6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
主要证据材料 |
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2〕110018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平煤五矿瓦检班交接班记录及台账,证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针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责令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限期改正,决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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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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