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明斜井猴车等设备检测报告过期、己17-22081采面回风流中CO浓度超限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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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171751693U |
法定代表人 |
杨剑山 |
地址 |
新华区青石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2〕2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谷龙生(16040024039) 杨喜会(16040024090) |
违法事实 |
5月26日-27日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应急管理局对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2022年5月26日八点班己17-22081采面回风流中CO浓度超限,持续15分46秒,最大值为82ppm。(经调查发现此次CO超限原因是由于CO传感器日常检修维护不到位导致的设备故障,引起的“误报警”)。2.明斜井猴车、暗斜井猴车、丁组轨道猴车、己组轨道猴车、己二下延轨道猴车原检测报告已过期,设备已检验,但检测报告未取回。2022年6月14日,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应急管理局煤矿执法大队对以上二条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平)煤安处〔2022〕煤执0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平煤股份九矿己16-17-22081采面回风流一氧化碳“误报警”追查报告》,证明检查当日,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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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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