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个别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违规案(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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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段淑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871754529N |
法定代表人 |
车云立 |
地址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镭鼓台下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2〕13-2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谷龙生(16040024039) 孙总可(16040024058) |
违法事实 |
2022年2月21日-22日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应急管理局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属实:2022年2月18日0点班己16.17-31020风巷18#钻孔终孔报告单施工单位负责人未进行审查签字。你单位防突队队长段淑钢是该违规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2】110002号);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相关执法相片。证明检查当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针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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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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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应急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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