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香山矿有限公司不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导致CO超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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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香山矿有限公司 王建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6700773304 |
法定代表人 |
樊永东 |
地址 |
宝丰县周庄镇牛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应急罚〔2022〕8-1号 ( 平)应急罚〔2022〕8-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谷龙生(16040024039) 秦长江(16040024069) |
违法事实 |
2022年2月14日,该单位戊9-22260综采面综准队风巷CO超限,最大值达到40ppm,持续时长为44分38秒。2月15日,煤矿安全执法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追踪调查,认定超限的原因为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放炮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水泡泥,未执行洒水降尘从而造成CO超限。平顶山天安煤业香山矿有限公司综准队队长王建国是超限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处理决定书》豫(平)煤安处〔2022〕001号;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四:复合灾害系统CO曲线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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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意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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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平顶山天安煤业香山矿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矿综准队队长王建国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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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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