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卫生健康委员会对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的行政处罚公示 平卫公罚〔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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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0MA9GQ4XE5H |
法定代表人 |
张海军 |
地址 |
河南省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新城区未来路平顶山学院红楼14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2022〕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罗 靖(16040022037) 张向伟(16040022017) |
违法事实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2022年4月24日存在有 1、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郑克丽为顾客进行美容服务工作;2、未对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消毒和保洁;3、未设置消毒设施和保洁设备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一)、违法主体资格认定证据: 1、2022年04月26日提取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2022年04月26日提取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经营者张海军身份证复印件一 份;3、2022年04月26日提取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 1、2022年04月24日对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的现场笔录(编号: 2022042410493941178901)一份; 2、2022年04月24日对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经营现场拍摄取证照片6张; 3、2022年4月24日对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编号: 2022042411012641178902)一份; 4、2022年04月26日对经营者张海军的询问笔录一份; 5、2022年5月18日对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的现场笔录(编号: 2022051810175441178901)一份; 6、2022年5月18日提取的郑克丽健康合格证明(体检合格日期为2022年4月26日)复印件一份; 7、2022年5月18日对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名门理发店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拍摄照片6张。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 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 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 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 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 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 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 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 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 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八十三的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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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 ; 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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