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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肖XX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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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肖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农(农药)罚〔2022〕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徐新生(16040019097) 陈旭平(16040019065) 朱荣欢(1640019052)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7日,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辖区依法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懒人时代”甲咪唑烟酸铵盐农药共计12袋,该农药已于2022年5月12日超过质量保证期。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懒人时代”3.甲咪唑烟酸铵盐农药照片1张, 4.现场照片2张,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委托书1份, 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0.采购台帐1张, 11.销售台帐9张。
        处罚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依据《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以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懒人时代”甲咪唑烟酸铵盐农药12袋;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8月23日
        行政处罚机关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农业农村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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