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裕隆鑫鑫煤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456371201XU |
法定代表人 |
李占响 |
地址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石龙区南张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2021〕2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新亚16040015079王向辉16040015076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9日,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龙区南张庄村的平顶山裕隆鑫鑫煤业有限公司15万t/a原煤开采技术改造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私设暗管排放矿井废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2021〕第 3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8:你单位一般工业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排污未超标;水日排放量5000吨以上不足1万吨;Ⅲ类水体;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配合调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柒拾叁万元(7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7 |
行政处罚机关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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