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2766211290R |
法定代表人 |
谢中正 |
地址 |
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2021〕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帆16040015066马飞16040015073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27日,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的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捣固焦改建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0万吨捣固焦改建项目未按照要求进行水污染物的监测。 |
主要证据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行政处罚相对人基本信息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执法人员执法证 裁定基准 公示截图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2:你单位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重点管理;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配合调查。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拾捌万贰仟元(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7 |
行政处罚机关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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