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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喜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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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靳喜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处罚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违法事实 使用伪造的档案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主要证据材料 使用伪造的档案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你共计骗取养老保险待遇10331.8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豫人社规〔2020〕8号)第27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3倍行政罚款30995.43(叁万玖佰玖拾伍元肆角叁分)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月2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人社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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