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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110/2021-00008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主题分类
        • 市财政局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1-08-23 浏览次数:浏览

        1.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有哪些?

        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四)各级监察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2.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的主体,与行政机关性质不同,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  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3.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能否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不意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如果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向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但在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出现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现象。

        4.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什么地位?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对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高效、灵活等独特优势具有重要作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因此,要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5.社会组织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什么具体作用?

        一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挥自身专业化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二是作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可以有效组织社会劳动力资源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三是发现并向政府反馈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出公共服务供给方案建议,促进公共服务供求的有效对接。

         6.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进行修订完善,调整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认定条件,适当扩大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并强化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7.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

        行业协会商会目前正在进行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改革方向是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与其他社会力量公平竞争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获得政府资金支持。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顺利推进。2015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组织转型,并且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已经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划、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服务项目。

         8.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该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如果政府购买了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那就是政府的越位。第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即适合通过竞争性方式,将服务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9位承担。第三属于服务事项。服务概念有其特定内涵,不应作泛化理解。政府购买服务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使用的服务概念一致与货物和工程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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