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控制新冠肺炎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使用场所码、测量体温相关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际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就相关场所使用场所码、测量体温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操作规范。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种独立封闭的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扫码登记相关规定。
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扫码。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相关场所应当提供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通过场所码和其他措施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不得外泄。
四、个人进入有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扫码登记、测量体温,未按照规定扫码登记、测量体温的,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即时提示、劝导;劝导无效的,可以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五、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违反本决定,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决定,未按照规定使用场所码、测量体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导致疫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加强对使用场所码、测量体温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
卫生健康、公安、教育、交通运输、民政、司法、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本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