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日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后,不少部队单位和战友在实务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惑,四处寻找答案。下面,笔者结合法律工作实践,就其中十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做个简要回答。
第一问:新旧两版《条例》差别很大吗?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将2019年修订的《条例》和2011年版的《条例》做了个认真对比,发现新旧两版的《条例》其实没有太大的变化,最主要的修改是将有些以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为责任主体的条款修改成了由各级政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以适应政府编制体制和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
不过,笔者也发现,《条例》中有些本应修订的地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没有作出与时俱进的改变。比如文中还出现了“总政治部”“军区”等字眼,让人感觉内行人说外行话。希望立法机关在下次的修法过程中再严谨细致一些。
第二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该《条例》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的对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军人抚恤优待的经费来源,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建立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奖励机制。
第二章死亡抚恤,主要明确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标准,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及特殊抚恤金的发放标准、领取对象及发放主体,突出军人服役期间的贡献,分别增发相应比例的一次性抚恤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人的遗属给予特殊关怀和照顾。
第三章残疾抚恤,主要明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参评对象、评定标准、评定主体,相应抚恤金的发放标准、调整方式、发放主体,以及补评、重评残疾等级的规定。
第四章优待,主要明确军人及其家属在工作、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违反《条例》所应负担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条例》颁布实施的时间、效力范围等问题。
第三问:《条例》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抚恤优待的对象主要包括现役军人、服现役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8类人员。 同时,由于武警已经纳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系列,因此当然适用。
另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也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以及其他从事因从事军事工作而伤亡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均可适用本《条例》,具体如何适用则依据或参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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