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3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22 免罚决字〔2022〕1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3X4EWE05
住址:叶县龚店乡耿湾村
电话:191375066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金遂
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对“叶县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废气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SO2)小时均值超标 0.1 倍”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 2022 年6月30 日 上午 10 时 大 气 污 染 物 ( SO2 ) 小时数据 53.2mg/m3,超出你单位大气污染物(SO2:50mg/m3)执行标准 0.064 倍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 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 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拍摄照片、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叶县分局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技术审核说明、叶县分局 政策法规股出具的审核意见、国网河南华辰供电有限公司出 具的停电证明、该公司内部设备保养维护台账记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 〔2021〕68 号)文件要求,“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