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 0401 免罚决字〔2022〕3 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2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免罚决字〔2022〕3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通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46WN0824
住址:河南省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卫东区东环路街道北环路中段魏寨村三组 7 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要帮
本单位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 果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伪造豫 DY0350、豫 DE686A 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 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传送与环保部门联网不一致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但鉴于对机动车环保检测预检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