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0482环罚决字〔2022〕3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2-0000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豫方兴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环罚决字〔2022〕3号
河南豫方兴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CRW13B
地址:汝州市骑岭乡王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小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煤矸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2〕3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年7月28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油价不稳定,未与货车司机就运费未达成协议,致使两车煤矸石就地卸在厂区内未覆盖”。经集体研究,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28000,代入公式:28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贮存的煤矸石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