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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行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1-08-17 来源: 浏览次数:

        司法鉴定行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司法鉴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投资经营禁止准入类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限制准入类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或其他方式的行政确认后方可进入。

        一、禁止准入类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许可准入类

            事项1未获得许可或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主管部门司法部

            事项2:未获得许可或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从事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主管部门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