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现了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涵丰富,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关口前移;突出全程管控,强化系统治理;突出科学管理,强化社会共治;突出绿色优质,强化质量提升;突出从严监管,强化压实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一、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关口前移
源头把控是农产品质量管控最关键、成本最低的措施。只有从源头开始把关,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科学防范风险隐患,才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 健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制度,赋予国务院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职责,建立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机制,细化了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学科领域。
2.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意见,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推进实施。
3. 完善农产品产地监测与评价制度。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 完善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包括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为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二、突出全程管控,强化系统治理
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1. 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充分结合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对农户服务与监管并重,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农户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2.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载体,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合格证制度是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举措。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减轻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培育和增强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诚信观念和责任意识,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采集记录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4. 新增冷链物流质量安全规定。为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冷链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执行对冷链物流农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作业环境等的检验检测检疫要求,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5. 新增网络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要求。近年来,线上销售模式成为诸多产品深耕之地,农产品也不例外。网上销售的农产品同样需要严格的监管来保障产品品质。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三、突出科学管理,强化社会共治
科学管理是针对传统的经验管理而提出的,其核心要义在于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向好。
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制假售假、违规使用投入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物质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实践表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有利于发挥市场调控作用,有利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2.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安公益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引领者、传播者和推动者,已经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中的重要力量。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应承担的两项重要社会职责。
3. 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外,还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农户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与农产品质量工作联系密切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中充分发挥作用。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4.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积极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支撑,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关键和核心作用。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5.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
6. 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约谈制度。行政约谈是一种柔性的而非强制的行政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约谈是将民主、协商、服务等理念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一种体现。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7. 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四、突出绿色优质,强化质量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发绿色优质农产品,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持续增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产品绿色天然无公害的高品质要求。
1. 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十四五”时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农业发展进入加快推进绿色转型的新阶段。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时俱进,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概念,指出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 鼓励和支持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优良品种是农作物获得高产高效的基础和源泉,是农业生产上台阶的金钥匙,而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的重要保障。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实施分等分级,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
3. 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助于保护产地环境,推行绿色生产,提升产品品质,提升品牌影响,在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传承传统农耕文明,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 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培育一批示范,树立一批楷模,使先进经验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方式。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可以提升示范单位的自律性和能动性,有效节约治理成本。
五、突出从严监管,强化压实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整体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 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既是产出来的 也是管出来的。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次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把“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单独作为一款加以规定,意在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2. 整体提高处罚额度,增加“拘留”处罚形式。按照“最严厉的处罚”要求,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整体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并对规模以上主体和个体农户的处罚力度进行了一定的区分,设置不同的处罚幅度。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依法惩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治保障。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商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4. 压实基层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压实基层监管责任,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这些规定对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夯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部“菜篮子”产品生产大县的乡镇都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农业农村部在全国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目前已落实乡镇监管人员7.6万人、村级协管员42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