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间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民间艺术人才的能力水平,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方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
联系电话:0371-69690200、0371-69699723
邮箱:hnrszgb@163.com、hnswhtrsc@163.com
邮编:450018
2022年10月13日
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间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民间艺术人才的能力水平,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间艺术人才设初级、中级、高级,名称依次为初级民间艺术师、中级民间艺术师、高级民间艺术师。
第三条 民间艺术人才设置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体育(游艺杂技)、民间工艺技艺、民间文化创意设计等8个专业类型。
第四条 民间艺术人才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考察技艺、技能水平为重点,不受岗位、年龄、学历、论文等限制。
第五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民间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活动的民间艺术人才。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民间艺术活动,为繁荣发展民间文化事业服务。
第七条 初级民间艺术师评审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某项技艺技能,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在技艺传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有一定创作、实践能力,有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在县级以上举办的本行业活动中参展、参演县级2次或市级1次;或者获得市级以上本行业奖项1次;或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代表作品2件以上;在技艺传承、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积极作用,文化艺术生产、经营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中级民间艺术师评审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8年以上或者取得初级民间艺术师4年以上。
(二)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某项技艺技能,对核心工艺有传承创新,在当地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创作、实践能力,有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在县级以上举办的本行业活动中参展、参演县级4次或市级2次,或者获县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者获得市级以上本行业奖项2次;或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代表作品4件以上;对核心工艺有传承创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较大作用,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显着社会经济效益。
第九条 高级民间艺术师评审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民间艺术师5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超的特殊技艺,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在当地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作为业务带头人,在指导、培养本行业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文化传承中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创作、实践能力较为突出,有作品或作为主要成员(限前3名)获市级本行业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或省级本行业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或国家级本行业三等奖1次或入选奖、优秀奖2次;或者入选省级部门举办的节会、展演2次;或者在CN刊物或正式出版物发表本专业作品5件;或者正式出版个人作品专辑1部。
第十条 直接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人掌握独特技艺或在促进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带头人,可不受从事工作年限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民间艺术人才。
(一)获得县级本行业一等奖(合作完成项目限前3名主创人员),可直接申报初级民间艺术师。
(二)获得市级本行业一等奖(合作完成项目限前3名主创人员),或者为县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可直接申报中级民间艺术师。
(三)获得省级本行业一等或国家级二等以上奖(合作完成项目限前3名主创人员),或者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相应荣誉称号者,或者为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直接申报高级民间艺术师。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和当地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同步进行,也可结合实际单独组织。
第十二条 申报人通过当地县、区文化馆进行申报,提交反映本人技艺技能水平、业绩成果的作品、奖项、录像(3-5分钟)等佐证材料,经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报送经核准备案的相应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审,采取现场操作、展示、答辩、同行专家认可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同行专家认可,由相应的考核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组织实施,可组织专家在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的节会展演、评比、竞赛中进行认可,也可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供的实物进行认可。
第十四条 经专家考核评审通过的高、中、初级民间艺术人才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间艺术人才考核评审不收取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等费用,考核评审的资格不与工资待遇等挂钩。鼓励各地对获得资格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获奖均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业务指导部门颁发的证书。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豫人职〔2007〕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