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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解读 | 关于河南省公益性岗位有关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4 来源:

        政策原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在坚持以 “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原则的前提下,阶段性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拓展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保障作用,兜牢民生底线。

        一、《通知》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法〔202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1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

        二、《通知》涵盖哪些主要内容?

        在统筹兼顾政策的严谨性、内容的可执行性、业务的经办可操作性、就业的帮扶时效性基础上,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保障作用,《通知》共分七部分,主要包括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拓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类别、合理开发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支持多渠道就业帮扶等内容。

        三、按照现行《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哪些群体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四、此次《通知》中,又将哪些群体纳入阶段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时间期限是什么?

        将受疫情影响的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的2020届湖北生源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阶段性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暂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五、拓展了哪类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按照《通知》规定,把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岗位、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的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六、什么是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

        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根据疫情影响等重大突发事件临时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应急服务岗位。

        七、签订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按照《通知》要求,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八、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如何界定?

        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不含个人缴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岗位风险、工作强度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

        对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退岗后仍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按规定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九、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县乡村要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省厅(局、委)专项资金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如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就业信息协理员,使用扶贫、光伏收益资金开发的电站管理员、保洁员,林业专项资金开发的生态护林员等,由省厅(局、委)负责。县(市、区)乡(镇)使用整合涉农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由县(市、区)乡(镇)负责。行政村使用集体收益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由行政村负责。企事业单位捐赠的岗位,要与乡(镇)村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乡(镇)负责。所有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由行政村负责。扶贫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成效考核、督查调研、暗访、第三方评估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开发部门、用人单位,督促其做好问题整改。

        十、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标准是什么?

        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县乡村要对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岗位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公益事业需要,以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聘用对象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人员。用人单位要详细规定岗位职责、薪酬待遇、招聘标准、劳动时长、在岗时间等,并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十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流程是什么?

        乡(镇)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培训、聘用及安排上岗等程序进行岗位安置,提高招聘透明度和群众知晓度,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