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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全文)

        国家林草局规范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日前发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局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引导林业草原相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能力,对接国家“双一流”战略。
          局重点学科涉及局重点建设学科和局重点培育学科两类,包括林学、草学、林业工程、风景园林学、生态学、生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等面向林业草原领域的相关一级学科及学科方向。建设期一般为5年。
          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结合本单位局重点学科优势特色,科学制定学科建设方案。实时掌握学科领域的前沿动态,培植新的学科增长点。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学科负责人的职责,加大学科优秀人才、团队培养及引进力度,建立有利于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仪器设备、图书文献、数据资源、信息化设备等条件建设。主动对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草原重大战略,加大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间的科技合作和协同创新。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顶尖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局重点学科实行年度自查、中期抽查和终期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考核。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终期验收为优秀的学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2年整改,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局重点学科资格。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人字〔201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科院、国际竹藤中心,各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推进林业草原学科内涵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学科(以下简称“局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推进林业草原学科内涵建设,引导林业草原相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能力,对接国家“双一流”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局重点学科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林业草原重大需求,在相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遴选并支持建设的重点学科,包括局重点建设学科和局重点培育学科两类。
          第三条  局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坚持扶特扶需扶新、优化布局,坚持开放竞争、择优遴选,坚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工作原则,推动若干林业草原学科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者前列。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学科建设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局学科建设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局重点学科建设的统筹、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局重点学科的宏观布局、管理办法制定、遴选、工作指导、动态调整、组织协调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人事司(以下简称“局人事司”)承担局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是局重点学科的建设主体,负责本单位局重点学科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学科申报、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工作考核、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等。
          第六条  局重点学科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当明确学科负责人,落实学科建设任务,确保学科建设取得实效。

         

        第三章  申请与遴选

         
          第七条  遴选范围。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8年4月更新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主要依据,包括林学、草学、林业工程、风景园林学、生态学、生物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等面向林业草原领域的相关一级学科及学科方向。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局重点建设学科:
          1.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对推进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科的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其中,一级学科要有2个及以上特色优势学科方向;
          2.拥有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建有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
          3.人才培养质量高,研究生培养水平位于国内同类学位授权点前列;
          4.科学研究基础好,创新能力强,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形成明显的林业草原特色优势,对林业草原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5.申请学科为国家或者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的主干学科;学科教学、科研平台居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对学科发展的支撑力强;
          6.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7.申请学科近5年内,曾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等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单位排名前5名),或者获得不少于2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教学科研奖励(单位排名前3名)。
          (二)局重点培育学科:
          1.学科方向设置科学合理,具有显着特色,符合林业草原发展战略需求,对推进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拥有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3.人才培养质量较高;
          4.科学研究基础好,创新能力强,承担一定数量的教学科研项目,取得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
          5.学科平台条件好,对学科发展的支撑力强;
          6.学术气氛浓厚,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
          第九条  局重点学科的遴选工作在局学科建设指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按照自由申报、通讯评议、专家会议评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定的程序,由局人事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条  制定学科建设方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当根据国家、林业草原行业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优势特色,科学制定学科建设方案,并注重与国家、各省(区、市)一流学科建设的统筹衔接。建设期一般为5年,建设方案包括学科建设目标、建设任务、保障措施和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一条  凝练学科方向。局重点学科应当实时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动态,紧密结合林业草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本单位优势和特色,凝练学科方向,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培植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十二条  夯实学术队伍。局重点学科须明确学科负责人的职责,加大学科优秀人才和团队培养和引进力度,建立有利于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打造结构合理、高水平学科团队和梯队。
          第十三条  加强条件平台建设。局重点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图书文献、数据资源、信息化设备等条件建设,努力发挥重点实验室、野外台站、长期科研基地、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对学科的支撑作用。
          第十四条  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局重点学科应当主动对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草原重大战略,加大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间的科技合作和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实现学科建设与行业产业的深度融合,增强学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能力。
          第十五条  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顶尖科研机构的实质性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选派优秀人才赴境外访学交流,大力引进国际领军人才,提升学科的国际学术影响力。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六条  局重点学科实行年度自查、中期抽查和终期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自查 。局重点学科年度自查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自主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学科落实学科建设方案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中期抽查。局重点学科建设中期,局人事司组织专家以抽查的方式对相关局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以及时跟踪指导、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终期验收。5年建设期满,局人事司统一组织终期验收,以学科建设方案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建设任务完成、标志性成果产出、高层次人才培养等主要建设内容。终期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动态调整。打破身份固化,建立局重点学科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对终期验收为优秀的学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2年整改,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局重点学科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林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