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七)
1.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2.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有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职能定位和财政保障情况较为复杂,在未确定分类前,不宜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待其明确分类后按照《财政部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3.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群团组织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群团组织之间、群团组织机关与其所属单位之间、以及群团组织的全国性机关与其地方分支机构之间,在职能定位、编制性质、经费保障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在具体把握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对于一个具体单位,不能既为购买主体、又为承接主体。第二,对于不同群团组织、群团组织所属单位、以及全国性群团组织的地方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职能定位、机构性质、经费保障等情况,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确定是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并根据需要推进相关改革。
4.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什么地位?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对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高效、灵活等独特优势具有重要作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因此,要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5.为什么说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以契约化方式将公共服务生产交给社会力量承担,通过竞争机制促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是对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掌舵”,即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不需要亲自去“划桨”,即不需要自己直接生产所有的公共服务,而是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6.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综合性改革,主要政策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制度体系看,包括对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