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六)
问:为什么说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以契约化方式将公共服务生产交给社会力量承担,通过竞争机制促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是对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掌舵”,即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不需要亲自去“划桨”,即不需要自己直接生产所有的公共服务,而是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目前,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
(四)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推动教育、文化、法律、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六)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七)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八)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
(九)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十)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
(十一)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财综〔2015〕73号);
(十二)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
(十三)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十五)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
问: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是科学安排,讲求绩效。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