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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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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局机关各科室:
经研究决定,现将《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0日
365官方入口-app下载_mobile365-777_365提款一直在处理中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
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豫建〔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保持着装严整。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单裤、裙子、防寒大衣等。制式服装配套包括帽类、鞋类、标志标识类和装具类。
第六条 各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人员季节换装时间并安排好季节换装,执法人员不得自行进行季节换装。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时一般着制式服装。
(一)春秋季着装规定。春秋季应当着春秋常服。着春秋常服时,内着制式衬衣,衬衣下摆扎入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夹领带卡,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佩戴硬肩章、硬胸徽、硬胸号和臂章,穿制式皮鞋。
(二)夏季着装规定。夏季应当着制式长袖衬衣或者短袖衬衣(绣有机织领花)。通常情况下,着制式长袖衬衣或者短袖衬衣时,第一粒纽扣不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戴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和臂章,穿制式皮鞋。
(三)冬季着装规定。冬季通常着冬常服。着冬常服时,内着制式衬衣,衬衣下摆扎入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或者防寒帽,佩戴硬肩章、硬胸徽、硬胸号和臂章,穿制式皮鞋。
着防寒大衣时,配冬季制式裤子,扎制式腰带,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或者防寒帽,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和臂章,穿制式皮鞋。
(四)执勤服着装规定。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夏季着制式衬衣),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和臂章。具体穿着时机、场合,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决定。
(五)着制式服装时,应统一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雨天可着制式雨鞋,着执勤服时可根据需要统一穿黑色运动鞋),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男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一)戴大檐(凉)帽、卷檐(凉)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饰带应当并拢,保持水平。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戴防寒帽时,护脑下缘距眉一至三指。
(二)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用左手托或者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三)着春秋、冬常服、执勤服、防寒大衣时,佩戴大檐帽(女性执法队员为卷檐帽);着制式短(长)袖衬衫时,佩戴大檐凉帽(女性执法队员为卷檐凉帽);着冬常服、防寒大衣时,可佩戴布面栽绒防寒帽。
(四)春秋季、夏季、冬季制式帽子不得混戴。不得斜戴、歪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着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内着服装下摆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应当保持整洁,配套佩戴,不得混戴;党(团)员徽章佩戴时,应当于左胸胸号上方中间位置;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饰品。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边走边吃东西。
(五)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六)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执法人员参加整治、重大活动、夜间执法执勤时,必须着反光背心。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标志标识;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因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等时,应当收回制式服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期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每年12月上旬,由各城市管理执法单位将辖区内着装配置及人员编号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执法人员穿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部门不定期对全市着装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函、通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督察、通报的执法监督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着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