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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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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22〕4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管道燃气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城管〔2022〕129号)精神,进一步严格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监管,规范管道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推进全市管道燃气经营规模化、本质安全化,促进管道燃气规范经营和安全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规划、规模经营、规范管理、同质服务的原则,严格特许经营授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安全运营保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管道燃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目标要求。2025年年底前通过开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评估,推进全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整合,基本形成“一城一企、一县一网、城乡统筹”的管道燃气建设经营格局;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完成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智慧燃气建设,确保管道燃气建设运营本质安全,推动全市管道燃气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管道燃气经营
(一)编制燃气发展规划。2022年年底前,市区及各县(市)、石龙区要坚持一城一企、一县一网、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合理整合现有燃气气源,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区、乡镇和农村燃气发展,优化调整燃气管网规划,科学编制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将相关燃气设施布局与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有序推进燃气工程建设,实现“一县一网”覆盖城乡。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石龙区政府
(二)明确特许经营实施和监管主体,规范特许经营权授予管理。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市内五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市)、石龙区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内五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及村委会不得与燃气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也不得授权其组成部门与燃气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不得以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开发协议、工程建设协议等替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实施和监管主体要严格规范行业准入门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加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撤销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期限等内容;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不得再违规授权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管道燃气项目;在授予管道燃气经营权时,不得将同一授权经营区域内的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用户市场割裂开,分别授予不同的管道燃气企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2022年年底前,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现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授予情况进行核查,依法依规解决授权主体不合法、协议签署不规范、经营范围不明确、双方权责不清晰等问题。核查期间,全市暂停涉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审批及备案事项;暂停受理、批准或授予新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禁止变相以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并购协议、工程建设协议等文件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进行承诺;暂停受理或批准现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属、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的变更;管道燃气经营主体不得以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方式变相变更特许经营权。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以及不符合燃气市场准入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查整治,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等资质证照。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推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整合。严格评估退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和退出机制。2023年6月底前,组织对现有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范性与完整性和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情况、履约情况、资源保证能力、资金筹措能力、人力资源配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县政府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进行临时接管。依法依规淘汰一批合同履约差、供应保障弱、安全投入少、服务质量低、风险管控水平不高、不承担民生和社会责任的经营企业。推进规模化整合。市、县政府是推进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化整合的责任主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一企一策”原则, 鼓励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燃气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市场化手段,参与管道燃气经营市场优化重构,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到2025年年底,基本形成“一城一企”的经营格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石龙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安全管理
(一)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燃气行业主管部门2022年底前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划定燃气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控制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在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管道定期检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整治工作,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双重预防体系,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评价;详细排查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制定定期检验计划表,根据压力管道安装使用年限,逐步落实压力管道的法定检验检测工作;定期开展入户安全用气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用户端本质安全。认真做好燃气用户端本质安全工作,全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包括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要在用地场所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非金属软管更换为金属软管,费用由用户承担。
新建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工程要在建设环节全部安装智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自闭阀等安全装置,使用金属连接软管。既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2023年底前完成加装户内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非金属软管更换为金属软管,应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所需费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鼓励居民燃气用户自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更换金属软管。
责任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力推进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在全面摸排老化燃气管道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十四五”城市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规划,制定燃气管道老化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确定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建立管道更新项目台账。将城市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当地“十四五”重大工程,分批分类进行更新改造。2022年年底前完成灰口铸铁燃气管道和20年以上建筑区划红线外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城市老化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工作。要及时总结老旧燃气管网改造提升做法,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推动老旧燃气管网改造提升工作,实现长治久安。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石龙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市本级及各县(市)、石龙区要有不低于保障本辖区上年度3天日均消费量的天然气应急储备,燃气经营企业要有不低于保障其年用气量5%的天然气应急储备。同时,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相应的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地方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演练,确保燃气企业建设运营平稳安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石龙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市本级及各县(市)、石龙区要依据《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安委办函〔2021〕45号印发),2023年年底前完成具备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功能的燃气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建设,对燃气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智慧燃气系统建设,202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系统)、客户信息系统(CIS系统)的建设和升级完善工作,建立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库,并与燃气安全风险预警平台进行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在基础数据不泄露、敏感数据要处理、公开数据要管控的基础上,以数字技术赋能管道燃气管理,提升管道燃气智慧化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各县(市)、石龙区政府(管委会)
五、提升服务质量
依据省、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实现同城同服务同标准。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行业服务规范,全面公开产品质量、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办事指南等信息;创新服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燃气报装、维修、查询、过户、缴费等业务网上办理。2022年年底前,燃气企业要建成网上营业厅或微信大厅,开通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缴费渠道,提升用户的便利度和满意度,实现“一网通办,一次办成”。规范燃气价格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清理规范供气行业收费的相关规定,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规范工程安装和运维收费。农村燃气工程安装费可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用户代表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确定,严禁向用户收取与燃气工程不相关的费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高度重视管道燃气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要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燃气企业整合计划方案和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目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部门协商。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横向、纵向联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发行地方债券等方式支持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推进庭院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用户三方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推动既有住宅用户加装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
(四)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管道燃气城乡统筹发展、企业规模化整合、用户端加装安全装置、老化管道更新改造等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建立舆情监测处置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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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